近日,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、廣州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已發布《廣州市黃埔區、廣州開發區促進新型顯示產業發展扶持辦法》(以下簡稱“新型顯示產業10條”),便于促進新型顯示產業發展。
“新型顯示產業10條”由10條政府規范組成,注重產業的盡快投產并壯大發展。針對企業投產和發展,“新型顯示產業10條”作出巨額獎勵約定。
“新型顯示產業10條“將高世代OLED(有機發光二極管)、AMOLED(主動矩陣有機發光二極管)、Mini/Micro-LED(微發光二極管)、QLED(電致發光量子點)、印刷顯示、激光顯示、3D(三維)顯示、全息顯示、電子紙柔性顯示、石墨烯顯示等產業定義為新型顯示。
此外,“新型顯示產業10條“明確了本次予以重點扶持的新型顯示龍頭企業條件,具體包括:
工商注冊地、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黃埔區、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(以下簡稱本區)范圍內,有健全的財務制度、具有獨立法人資格、實行獨立核算,承諾10年內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、不減少注冊資本、不變更統計關系的企業;投資密度不低于6000美元/平方米;2018年7月1日之后注冊成立的主營業務為新型顯示的企業(以工商營業執照登記日期為準);企業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億元;累計購買設備和工器具金額不低于200億元。
在投產獎勵方面,“新型顯示產業10條“明確在企業投試產當年給予一次性8億元的獎勵。
在經濟發展獎勵方面,當年工業產值首次達到60億元以上的,給予一次性獎勵6億元。企業在達到條件的當年即可申請該項獎勵。
在產值爬坡獎勵方面,當年工業產值首次達到60億元以上的,從次年起工業產值實現正增長并達到120億元以上的,給予一次性獎勵6億元。企業在達到條件的當年即可申請該項獎勵。
由于“新型顯示產業10條”獎勵額度較大,為防止獎勵金被不當領取和使用,“新型顯示產業10條”亦作出防備條款。
“新型顯示產業10條”明確,扶持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基本賬戶,企業獲得獎勵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承擔,獎勵金應當用于企業生產制造成本支出等方面。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如弄虛作假騙取本辦法資金的,一經發現,廣州市黃埔區、廣州開發區資金發放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,予以公示企業失信行為并通報區相關部門,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獎勵資金的申請。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禁止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、挪用、套用、冒領獎勵資金。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、擠占、挪用、濫用獎勵資金的企業,依照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》(2011修訂)第十四條處罰。”
值得注意的是,“新型顯示產業10條”,已在2019年12月13日起印發實施,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。
“新型顯示產業10條”由10條政府規范組成,注重產業的盡快投產并壯大發展。針對企業投產和發展,“新型顯示產業10條”作出巨額獎勵約定。
“新型顯示產業10條“將高世代OLED(有機發光二極管)、AMOLED(主動矩陣有機發光二極管)、Mini/Micro-LED(微發光二極管)、QLED(電致發光量子點)、印刷顯示、激光顯示、3D(三維)顯示、全息顯示、電子紙柔性顯示、石墨烯顯示等產業定義為新型顯示。
此外,“新型顯示產業10條“明確了本次予以重點扶持的新型顯示龍頭企業條件,具體包括:
工商注冊地、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黃埔區、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(以下簡稱本區)范圍內,有健全的財務制度、具有獨立法人資格、實行獨立核算,承諾10年內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、不減少注冊資本、不變更統計關系的企業;投資密度不低于6000美元/平方米;2018年7月1日之后注冊成立的主營業務為新型顯示的企業(以工商營業執照登記日期為準);企業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億元;累計購買設備和工器具金額不低于200億元。
在投產獎勵方面,“新型顯示產業10條“明確在企業投試產當年給予一次性8億元的獎勵。
在經濟發展獎勵方面,當年工業產值首次達到60億元以上的,給予一次性獎勵6億元。企業在達到條件的當年即可申請該項獎勵。
在產值爬坡獎勵方面,當年工業產值首次達到60億元以上的,從次年起工業產值實現正增長并達到120億元以上的,給予一次性獎勵6億元。企業在達到條件的當年即可申請該項獎勵。
由于“新型顯示產業10條”獎勵額度較大,為防止獎勵金被不當領取和使用,“新型顯示產業10條”亦作出防備條款。
“新型顯示產業10條”明確,扶持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基本賬戶,企業獲得獎勵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承擔,獎勵金應當用于企業生產制造成本支出等方面。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如弄虛作假騙取本辦法資金的,一經發現,廣州市黃埔區、廣州開發區資金發放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,予以公示企業失信行為并通報區相關部門,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獎勵資金的申請。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禁止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、挪用、套用、冒領獎勵資金。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、擠占、挪用、濫用獎勵資金的企業,依照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》(2011修訂)第十四條處罰。”
值得注意的是,“新型顯示產業10條”,已在2019年12月13日起印發實施,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。